来源:南江律师网 作者:南江律师 时间:2015-01-21
在设立独资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又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巨额财物,8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抽逃出资、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股东(发起人)香港鑫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林某受香港鑫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任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系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8年9月27日至2008年12月10日,香港鑫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12次缴付其对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万美金(港币3878万元)的出资。同年9月27日至12月11日,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林某以购买设备等名义,将资本金共计34249430元,分12次汇入深圳市宏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宏辉兴机电公司将款转至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等地的公司后钱款去向不明。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先后与屈某、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蓝艺装饰有限公司、十堰雄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朱某等人签订相关建筑工程合同,采取要求施工方垫资、收取保证金、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因鑫童(十堰)公司无资金,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罗某、屈某、刘某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
2008年12月30日,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建、装修其公司综合楼(宾馆),并收取保证金70万元。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隐瞒与罗某已签订宾馆装修合同的真相,委托其公司员工与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同一标的物合同,骗取张某保证金50万元。
2009年10月13日,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雄伟建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挡土墙、道路、排水沟、围墙等建筑施工合同,收取胡某保证金50万元。2010年3月14日,林某隐瞒与胡某已签订挡土墙及水渠施工合同的真相,委托代理人与朱某签订同一标的物合同,骗取朱某保证金48万元。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设立独资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其又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判决: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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